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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信息/contact us
1. 液化石油气经营(充装)企业(以下简称充装企业)结合液化气气瓶出厂年份等综合因素,确定各年份出厂气瓶的回购价格,并在储配站、供应站等置换点进行公示。置换时开具回购凭证,向用户支付回购价款。
2. 充装企业与用户签订供气协议并发放供气卡,提供统一标识、安装信息码的自有气瓶给用户使用,向用户收取气瓶使用押金。其中,用户置换气瓶的,回购凭证标明的回购价格可在用户缴纳押金时抵扣。
3. 用户凭供气卡在充装企业或者供应站购气并领用企业自有气瓶,再次购气时以空瓶换实瓶。用户除缴纳气瓶使用押金、支付购气费用外,不承担检验、报废等另外的费用。用户有权单方终止供气协议,充装企业回收空瓶、供气卡后必须全额退还气瓶押金。
4. 充装企业负责气瓶的检验、报废等工作,承担相关联的费用,不得向用户收取检验、报废等费用。
1. 为维护用户利益,对于居民广泛使用的15公斤规格液化气气瓶实行限价控制。最低回购价格不能低于每只20元(含报废气瓶);单个液化气气瓶的押金,普通气瓶不得高于120/只,采用智能阀的最高不得高于150/只。
2. 液化气气瓶的回购价格和押金标准由充装企业依据市场和自身情况自行确定。但15公斤规格气瓶的回购价格和押金标准不允许超出限定价格。各充装企业确定的回购价格与押金方案需报市住建局(燃气办)、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定种类设备科)备案并公示。
3. 鼓励企业在实施置换过程中,向用户更好的提供气瓶使用保险、减压阀和软管等优惠。
超过使用年数的限制、距离达到使用年数的限制不足半年、无法鉴别出厂时间以及存在严重锈蚀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
1.充装企业应当对回购的气瓶进行全方位检查,将其中属于无害化处置范围的气瓶送至省市质监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并承担气瓶残值与回购价格之间的差价。
2.气瓶检验机构负责报废气瓶无害化销毁处理,并按市场行情报价向充装企业支付气瓶残值。气瓶残值按照市场行情确定,其中15公斤液化气气瓶残值不能低于10元/只。
2016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置换和无害化处置阶段。为保障流动人口的用气,在集中置换完成后,公司能够继续按照本方案的规定进行气瓶产权置换;考虑到辨识、运输等因素,报废气瓶送销毁处理的时间放宽至2017年1月31日。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