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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7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湘乡分局法律人员对湘潭某电碳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涉气企业法律查看,经查看发现该公司处于出产状况,碱水喷淋设备未运转,废气未经喷淋处理直接外排。
经查:该公司处于出产状况,有两条镀铜出产线,镀铜出产线在出产的悉数过程中发生硫酸雾废气,配套的废气污染防治设备搜集体系处于运作时的状况,碱水喷淋设备未运转,废气未经喷淋处理直接外排。2023年5月18日湘乡分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决定书》,2023 年 7月 12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听证)奉告书》,于2023年 7 月 25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第(三)项的规则,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则》(2021版)的相关裁量规范,对该公司不正常运转污染防治设备的环境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并将案子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该公司不正常运转污染防治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制止经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许篡改、假造监测数据,或许不正常运转防治污染设备等躲避监管的方法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制止经过偷排、篡改或许假造监测数据、以躲避现场查看为意图的暂时停产、非紧急状况下敞开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转大气污染防治设备等躲避监管的方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则。
本案反映了企业存在环保认识单薄、污染防治注重不行、内部办理不到位等问题。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环境保护的主体,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参与者,应该自动承担起环境保护的主体职责。但是,在实践出产经营活动中,环保办理认识往往很难落实到与企业污染防治相关的每一个人身上。因而,企业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的自动性,强化人员办理和训练,严峻依照操作规程运用污染物处理设备,保证设备可以正常运转。
关于一些长时间不正常运转环保处理设备等歹意环境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仅靠罚款手法,往往难以有用限制不合法排污行为。本案中,湘乡分局将《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方法赋予的监管权利和手法落到了实处,除行政处罚外,还一起施行了移交公安行政拘留的配套方法,进一步震撼了歹意违法排污企业。生态环境法律部门将继续对违法排污企业坚持高压态势,法律必严,违法必究,以严峻有用的法律助推处理人民群众关怀的杰出环境问题,为湘乡市空气质量保驾护航,切实增强市民的取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