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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乡镇污水净化处理收费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线日
为加强南宁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规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保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促进水环境持续改善,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净化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5〕117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立乡镇污水净化处理收费机制有关事项的函》(桂建函〔2018〕787号)等有关精神,推进我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工作,加快建立乡镇污水净化处理收费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其污水处理费由县(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乡镇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
,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县(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对取水设施已安装计量装置的自备水源用户,其用水量按照计量值计算;对未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户,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四、征收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净化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5〕117号)有关“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已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升污水净化处理收费标准”的规定,南宁市城区所辖乡镇按居民0.85元/立方米、非居民1.2元/立方米的收费标准开征污水处理费。本《方案》发布前已依法履行定价程序制定污水净化处理收费标准的城区和县城所辖乡镇,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尚未制定乡镇污水净化处理收费标准的县城,可参照南宁市城区所辖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执行。
(一)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各县(区)应充分的利用报纸、电视和网络等媒体,深入宣传征收污水处理费、促进污水处理和水污染防治的必要性,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充分调动全民共同参与的积极性。通过宣传教育,使各用水企业、经营户、个人自觉地按照征收标准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力度。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征收工作力度,严格规范程序,依法足额收取污水处理费。
(三)建立乡镇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我市乡镇污水处理厂经营成本的调查分析,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备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适时启动乡镇污水处理费收费调价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