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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炸街”、广场舞扰民,娱乐场所噪声扰民……近年来,因各种各样的社会生活噪声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依法治理噪声的呼声慢慢的升高。6月5日,新修订通过的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再次明确“噪声扰民”属于违反法律行为,人民群众可以用法律守护“耳边的安宁”。
“新噪声法界定了噪声污染的内涵,明确为社会生活噪声‘立规矩’,直接回应群众最关切的噪声扰民情况。”有关专家向记者表示,该法的实施将有望形成政府、企业、司法机构共同治理的良好局面,确保多方合力保障人民群众的“安静权”。
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2021》显示,2020年,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省辖县级市和地级以上城市的生态环境、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合计受理环境噪声投诉举报约201.8万件,其中,社会生活噪声投诉举报最多,占53.7%,建筑施工噪声次之,占34.2%。
噪声污染导致的纠纷在司法层面面临诸多难点,这中间还包括污染的举证和损害认定等方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庭长施东辉指出,环境污染案件本身就具有复杂性和技术性的特点,污染者与受害者在举证能力上也存在不平衡。噪声的影响本来就因人因地而异,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噪声污染损害认定耗时耗力。司法机关根据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对影不影响他人生活学习、还有是不是超出公众可容忍程度等做综合认定。
“与废止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比,新噪声法重新界定了噪声污染内涵,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司法认定。”广州市政协委员谭国戬介绍,此前法律对噪声的判断标准为“超标并扰民”,可在实践中却发现,有些产生噪声的领域并没有相应的排放标准,例如,城市轨道交通、饲养宠物、餐饮业等噪声扰民行为。
对此,新法针对上面讲述的情况,在原有的认定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且扰民的情形纳入噪声污染的范畴。不少专家觉得,这是新法直面噪声扰民的重点和难点,回应群众关切的重要体现。
记者梳理发现,新噪声法对广场舞噪声、娱乐场所噪声、机动车“炸街”等社会生活噪声问题均提供了解决措施,其中不乏“硬核”举措。例如,该法明确禁止酒吧等商业场所噪声扰民,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并报经批准责令停业。
谭国戬介绍,新噪声法还对噪声防治的范围进行了拓展,增加农村地区噪声污染防治的要求,将噪声污染防治的范围从城市扩展到农村。此外,新法围绕工业公司、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生活等领域,对不一样的种类的噪声污染和相应防控措施进行了更细致的规定。
例如,对于建筑施工噪声,明确要求建筑单位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建设价格,增加了有条件禁止夜间施工的规定。对于交通运输噪声,明确基础设施选址要考虑噪声影响,新建公路、铁路线路的选线设计,要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民用机场的选址,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距离要符合规定标准等。
记者留意到,新噪声法明白准确地提出,由国家推进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授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完善有关标准。授权省级政府制定地方噪声排放标准,或者严于国家噪声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
新噪声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和修改国土空间等规划时,最大限度地考虑噪声影响,强化源头防控,筑牢污染第一防线。与此同时,明确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考评,细化噪声污染防治的主要责任者和责任范围,使得任务能获得层层分解落实,进而达到既定的声环境质量目标。
谭国戬指出,对司法机关而言,在噪声污染纠纷中,除了诉前调解和案件审理,人民法院还能够准确的通过申请人在诉讼前或诉讼中的申请,出具禁止令,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噪声污染,有力保障新法实施效果。
今年4月16日世界噪声日来临之际,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噪声纠纷案件。该院经办法官董广绪介绍,该案中致害方所制造的噪声并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但是该噪声已经严重影响受害方的生活和学习,故法院依法裁定,支持受害方提出的禁止令申请,向致害方发出了全国首份噪声环境侵权诉前禁止令,通过保全措施确保群众不再受噪声侵害。“噪声扰民”禁止令的有益探索也获得了最高法院环资庭相关负责人的充分肯定。
在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过程中,若遇到噪声侵害,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如何依法避免噪声扰民?
“环境侵权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客观上不以污染行为有没有违法性为前提,主观上也不以侵权人是不是真的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为要件。”施东辉介绍,通俗来讲就是不管侵权人有无过错,都不影响环境侵权责任的成立。具体到噪声污染案件,如果受害方已经举出致害方存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以及损害后果的证据,致害方仅以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主观上无过错予以抗辩的,无法免除侵权责任。
董广绪提醒,公民在处理邻里关系时,尤其是在疫情期间,各方应按照团结友善、共克时艰的原则,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共同促进社会和谐。如果纠纷无法协商解决,应循法律途径解决,而不能滥用私力救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应承担对应法律责任。
“以多种方式促进和解,是环境侵权纠纷案件的适用原则,噪声污染法治法鼓励双方当事人积极开展调解。”施东辉指出,在噪声治理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联合生态环境部门、物业管理处、业主委员会、专业机构等多个部门共同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形成有序、有效的公众参与,妥善处理和平衡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