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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中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声环境品质衡量准则,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品质衡量准则的适用区域,并来管理”。2017年以来,国家和省相继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和原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安徽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皖环函〔2018〕4号)等文件,要求各地对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进行修订。
本次《合肥市区声环境功能区(2020修订)划分方案》(以下简称“划分方案”)是对2012年版本的修订。一方面根据城市总体设计和现状调查,2018年合肥市实际城市面积已由2012年的640平方公里扩大到2018年的1312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由2012年的350平方公里扩大到2018年的530平方公里,主要城市道路由2012年的200余条增加到今天的300余条。另一方面,国家于2014年对《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进行了更新。原有的《合肥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2012年修订)已不适宜作为我市声环境管理工作的依据。
为适应新技术规范的要求和我市城市发展的变化,合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合肥市城市总体设计(2011~2020年)》《合肥市“十三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等法律、标准、文件要求,组织并且开展了《划分方案》的编制工作。编制从解析规划用地,明确土地用地功能、类型,初步划分区划单元,到结合现状用地和声环境质量监测分析确定区域类型,形成《划分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先后2次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意见,经专家评审,并在外网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通过合法性审查后,提请市政府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实施。
《划分方案》以改善声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合肥市人民享有良好的声环境为目标,以《合肥市城市总体设计(2011~2020年)》为指导,重点考虑合肥市规划区近期建设规划和用地现状,兼顾城市总体设计的实施和未来城市发展的方向,实现城市环境分区分类科学管理,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为城市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经济开发建设活动提供科学依据,为城市工业布局、产业体系的调整提供指导意见。
《划分方案》编制遵从以下原则:从整体性出发,遵循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各功能区分别执行相应的国家环境品质衡量准则;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促进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以城市环境特征为基础,选择能反映区内相似性和区间差异性的城市环境指标体系;有利于城市总体设计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现有城市市区范围1312平方公里。其中新桥国际机场20.45平方公里执行《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9660-88)、经开北区部分区域223.892平方公里为城市未规划区域,不适用于本次划分方案。
本次修订,重点增加了2类声环境功能区的面积,1类和3类声环境功能区均不同幅度减少,对4类声环境功能区进一步细化区分为a类和b类,具体如下:根据技术规范,本次合肥市无0类声环境功能区,与原划分方案一致;1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247.343km2,占划分总面积的18.85%,分别较原划分方案减少11.057km2和9.85个百分点;2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596.671km2,占划分总面积的45.48%,分别较原划分方案增加246.97km2和6.63个百分点;3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220.175 km2,占划分总面积的16.78%,分别较原划分方案减少68.825km2和15.33个百分点;4类声环境功能区约3.469 km2,较原划分方案增加0.469 km2,占划分总面积的0.26%,较原划分方案减少0.07个百分点。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基本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基本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基本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区域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根据《划分方案》划定的功能区类别,加强噪声综合管理,提高噪声功能区达标率。
噪声功能区划分按照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的原则适时调整,未来方案的修订不随意降低已划定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