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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环境噪声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本市建成区以内以及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范围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建筑施工工艺技术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在施工前3日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审批,并将审批的夜间作业时间公告附近居民。对抢修、抢险作业需要即时施工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用机械设备,可能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实施工程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会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十七条规定“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超过厂(场)界环境噪声标准的单位和经营户,应当限期采取一定的措施减轻或者排除噪声影响,并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建筑施工噪声超标准排污费,纳入建筑工程成本,由建筑设计企业承担。”
《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因建筑施工、工业生产、商业经营活动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依法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的,视为拒报。”
(1)实施工程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实施工程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3)建筑实施工程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表(原件2份);(4)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5)工程合同前5页(复印件1份);(6)环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
申请材料可通过电子邮件报送扫描件至经开区环保分局邮箱(),也可到环保分局办公室(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398号B座2301室)直接提交。
注:建筑实施工程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表、建筑施工工地夜间施工申请表可到区环保分局网站(system/2014/10/21/0.shtml)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