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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有效保护优质土壤资源,明确规范各单位(部门)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职能及监管义务,提高我市土壤剥离工作的管理上的水准,结合我市真实的情况,南宁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南宁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原《实施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7〕39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在实施期间经历了2019年机构改革和有关政策文件出台更新。有效期届满前,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对原《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原《实施办法》实施效果良好,重新修改原《实施办法》相关联的内容后可继续施行。
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农业厅 财政厅关于快速推进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7〕4号)
5.《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 农业厅关于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6〕2号)
6.《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作业规程》(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标准DB45/T1992-2019)
按照规范性文件的修订要求,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已向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共22个单位发函征求意见,并在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征求公众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实施办法》送审稿。
原《实施办法》有29条,重新制定后为27条。《实施办法》内容最重要的包含:总则、组织实施、剥离、存储、利用、资金管理、奖惩措施、监督管理、附则共九章。详细的细节内容如下:
1.总则:明确《实施办法》适合使用的范围:我市辖区内涉及永久占用耕地[依据《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7-2012)确定的耕地国家利用等级,等级8等及以上的水田(水浇地)、等级9等及以上的旱地]及临时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提出了“政府主导、协同推进”“谁用地、谁承担”、“科学规划、合理计划”、“统筹实施、先剥后用”、“用养结合、综合治理”、“市场运作,激发活力”六大原则。
2.组织实施:明确了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国土、农业、环保、财政等行业部门的工作职责。
5.利用:明确表土利用方向、表土利用的实施主体,细化表土利用的工作环节。
7.奖惩措施:鉴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负总责,明确了未按要求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但已供地的项目用地,按违规供地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监督管理:为强化监管手段,提出将耕作层土壤剥离与利用纳入地方政府绩效及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1.明确剥离利用的工作程序。由于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土地利用活动,需要多部门配合、多主体参与,因此必须要有一套清晰明确的工作程序予以规范。考虑到工作链条完整性以及此项工作与项目建设不可分的工程属性,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桂国土资发〔2016〕2号及桂国土资发〔2017〕4号文的工作步骤要求,《实施办法》在实施程序上采取管理建设程序,明确了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从前期规划、技术方案编制、实施剥离、存储、剥离验收及利用全过程的工作要求。
2.明确剥离实施主体。一是明确管理主体: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由于涉及到所有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仅靠国土部门是不可能做好的,因此必须在《实施办法》中明确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须依靠“政府主导,多部门协同推进”,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应对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负总责,国土部门承担主要的管理职责,相关行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开展工作。
二是明确实施主体:参照《土地复垦条例》“谁损毁、谁复垦”原则,明确“谁用地、谁承担”为确定耕作层土壤剥离行为承担主体的原则,因此用地单位为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实施主体。考虑到在推行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初期,建设项目业主作为用地单位实施剥离不仅在技术操作上有一定难度,积极性也不高,为使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落实处,结合桂国土资发〔2017〕4号文,《实施办法》针对不一样的建设用地,结合在供地前完成剥离任务的要求,明确实施主体主要有三类:一是划拨、协议出让、作价出资方式供地的由建设项目业主实施;二是“招拍挂”出让用地由土地储备机构等前期业主实施;三是临时用地由用地单位作为实施主体。
3.明确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的经费来源。根据桂国土资发〔2016〕2号文的精神,耕作层土壤剥离是用地单位一定要履行的义务,实施主体为用地单位,剥离工作的相关联的费用均由用地单位承担,参照《土地复垦条例》“将土地复垦费纳入生产建设成本”的规定,在不同的情况下,资金的管理不一样,一是“招拍挂”出让的用地,土地储备机构将剥离、运输、存储管理所发生的费用作为土地前期开发费用计入收储成本,由财政部门安排收储资金予以保障;二是划拨、协议出让的项目用地,剥离相关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三是临时占用耕地的,剥离相关费用纳入土地复垦工程总投资,成为土地复垦费组成部分,计入建设项目成本。将剥离费用计入成本,可从根本上解决剥离工作的经费来源,同时符合桂国土资发〔2016〕2号文明确的“谁用地、谁承担”原则,也与桂国土资发〔2017〕4号文的要求一致。
4.明确存储管理的承担单位。根据桂国土资发〔2016〕2号、桂国土资发〔2017〕4号文提出了有关耕作层土壤剥离存储的要求,明确“有耕作层土壤利用意向单位的项目,由利用意向单位负责堆放场地租赁及后期管护,未明确利用意向单位的,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存储场地及后期管护”,《实施办法》按照桂国土资发〔2016〕2号、桂国土资发〔2017〕4号文要求落实了存储管护单位,同时细化了存储管护的相关工作要求。
5.明确利用主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桂国土资发〔2016〕2号及桂国土资发〔2017〕4号文要求的表土利用方向:大多数都用在补充耕地质量提升、新增耕地和劣质耕地的土壤改良,土地整治、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以及临时用地复垦、城市绿化等。利用表土需经历运输、覆土等环节,且须紧密结合利用项目的工程进度开展,因此《实施办法》明确表土利用主体为耕地提质改造、土地开垦、土地整治、土地复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城市绿化等项目的承担单位,有利用项目的承担单位具体实施表土利用,并承担表土利用的相关费用。
1.根据新政策修改相关表述。一是再次明确土壤剥离实施范围。根据按照《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作业规程》(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标准DB45/T1992-2019)规定,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的耕地国家利用等级,等级8等以上的水田(水浇地)、等级9等以上的旱地]及临时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修正为“本办法适用于……的耕地国家利用等级,等级8等及以上的水田(水浇地)、等级9等及以上的旱地]及临时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二是根据目前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政策,我市配置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量是以当年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定的,且不得突破核定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可配置的量存在不确定性。并且自2019年起,我市实行市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核销制,不再将自治区预安排我市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解下达给各县(市、区)、开发区,删除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2.优化工作流程,增加专家对不纳入剥离范围的现场认定,提升工作专业性,将第九条第一款“用地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县(区)、开发区国土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县(区)、开发区国土部门会同同级农业、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区块中的耕作层厚度、地理条件、地块面积、污染情况及当地的真实的情况等共同认定后,可以不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修改为“用地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自然资源部门提出不纳入剥离范围认定申请,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同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并邀请国土、农业等专家共同对建设项目区地块中的耕作层厚度、地理条件、地块面积、污染情况及当地的真实的情况等进行实地共同认定后,可以不实施剥离”。
3.完善各部门工作职能表述。一是根据“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明确财政部门仅负担由政府有出资责任的相关经费,将第六条财政部门职责修改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由同级政府负有出资责任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相关经费及资金,负责监管由政府负责出资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资金的使用;参与研究制定我市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有关政策文件”;二是根据《实施办法》要求,完善生态环境部门应对不适宜开展耕作层剥离的地块进行指导和监督的相关表述,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农业部门、生态环境部门须对耕作层土壤剥离与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落到实处”。
1.对下列公司名称表述做修改:“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环保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门”。
相关文件: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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