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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污水会集处理设备清单(第一批)》的公示
日期:2023-12-07 来源:产品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则:“环境保护主管部分应当对乡镇污水会集处理设备的出水水质和水量做监督查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要求,现有乡镇污水处理设备要量体裁衣做改造,2020年末前到达相应排放规范要求。为更好地实行法定监管责任,推进实行《水十条》使命要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我部正在树立掩盖一切处理规划500吨/日及以上的污水会集处理设备清单,逐个清晰到2020年末应实行的排放规范和现在实践实行的排放规范。现将《全国污水会集处理设备清单(第一批)》予以公示,触及上海、福建、广东、甘肃、宁夏等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998家污水会集处理设备。公示期为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2月17日。
公示期内,欢迎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经过信函、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法,对污水会集处理设备漏报误报、适用规范有误等问题反应定见。
公示期满后,我部将依据反应定见修正完善清单并正式对外发布,相关生态环境部分应当据此实行环境监管责任。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水污染源处(邮编:10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