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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21-2025年)》的工作要求,朝阳区将以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试点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声环境污染防治,提高区域声环境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渐增长的和谐安宁环境需要。
朝阳区生态环境局先行先试,在全市率先完成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方案,并广泛征求了市生态环境局、行业专家、职能部门的意见建议,于近日通过北京市朝阳区委生态文明委员会办公室会议审议,并于2024年开始启动全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
划定工作将结合全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开展试点街乡摸底调查,编制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并在全国推广噪声敏感区划分相关技术规范及细则,确保按期完成全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目标。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后,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的要求,持续做好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监测、监管、审批和执法等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等重点区域噪声排放情况的调查、监测。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公司,改建、扩建工业公司的,应当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理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状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中考、高考期间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